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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州食堂承包公司讲解餐饮消费者与一般消费者的联系和区别

常州食堂承包的消费者是特定服务行业—餐饮业的服务对象,是消费者类型中的其中一种,与消费者之间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,上升到哲学高度,二者是普遍与特殊的关系。餐饮消费者作为餐饮消费活动的重要主体,从经济学这一范畴来说,首先是一名消费者,餐饮消费者具备消费者的一般属性,在餐饮消费中发生消费纠纷,餐饮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

可以援引《消法》来主张自身权利。

第一,餐饮消费者是在特定经营场所进行消费行为的群体。根据《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》第39条的定义,经营场所是指与食品加工经营直接或者间接相关的场所,包括食品加工处理和就餐场所。餐饮经营者必须拥有进行餐饮经营的资格,那些无证件、无执照的餐饮经营者由于经营资格残缺,不在本文探讨范围之内,其无证经营的行为应由国家相关执法部门予以处罚或取缔。如上文所述,本文也排除单位、学校食堂等附属于单位或学校的具有公共服务性质的餐饮场所。

第二,餐饮消费者的消费具有时间上的特定性。餐饮消费是一种兼商品和服务于一体的消费项目,消费者对餐饮服务的享受只能在消费过程的进行中,而服务的好坏优劣具有主观性,消费者只能即时承担服务后果,即服务上具有时效性:而对于经营者提供的食物,消费者可以选择当场吃完或是餐后打包,对食物风险的承担可能需要延后至离开餐饮经营场所,消费者若发生因食物不净而导致食物中毒等状况,造成人身和财产受损的,可以在事后通过正当途径追究餐饮经营者的责任。

第三,餐饮消费者的消费对象与一般商品不同,它们是有形和无形的结合:一方面餐馆提供的食品能看得见、摸得着,可以凭借身体的器官接触感受到;同时消费者还接受着无形产品—餐饮服务的消费,消费者不能把服务购买回家,只能将服务产生的效果和影响带回家。餐饮产品的生产和消费是同时进行的,消费者是当下的即时消费。

第四,餐饮消费者是具有不特定性的大众群休。饮食是人们生活的基本需求,比其它消费品拥有更加稳定的消费群体,任何人都能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和喜好选择就餐场所,而学校、单位的内部食堂不具有大众性。

第五,餐饮消费者往往凭自己、他人的主观就餐经验或者餐馆的外观、宣传等外在条件选择餐饮场所。经营者清楚自己所在行业的内幕和行规,掌握消费者心理,往往拥有比消费者更多的信息,这种信息不对称的状况,消费者难免不被经营者所利用,权益时常受到侵害。